問:第七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?
答:第七條誡禁止我們一切不純潔(unchaste)的意念,言語和行為(thought, word and action)。
- 何謂汙穢的意念、言語和行為
A.意念
太 5:28 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心裡已經犯了姦淫。(包含會挑起淫念的事物)
B.言語
弗 4:29, 5:3-4 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,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,叫聽見的人得益處…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,或是貪婪,在你們中間連題都不可,方合聖徒的體統。淫詞、妄語,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;總要說感謝的話
C.行為(多妻、不公義的離婚、通姦)
瑪 2:13-15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,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,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,也不樂從你們手中收納。你們還說:這是為甚麼呢?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。他雖是你的配偶,又是你盟約的妻,你卻以詭詐待他。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,他不是單造一人麼?為何只造一人呢?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。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,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