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第六條誡命禁止的是什麼?
答: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自殺,或不公義的取去我們鄰居的生命,以及一切有關的情況
- 生命的主權不在於人
- 生命是神所給的
創 2:7 耶和華 神用地上的塵土造成人形,把生氣吹進他的鼻孔裡,那人就成了有生命的活人,名叫亞當。(新譯本)
- 生命的終結是神決定的
王下 20:1,6 那時,希西家病得要死。亞摩斯的兒子先知以賽亞去見他,對他說:耶和華如此說:你當留遺命與你的家,因為你必死,不能活了…我必加增你十五年的壽數,並且我要救你和這城脫離亞述王的手。我為自己和我僕人大衛的緣故,必保護這城。
- 人生命的貴重性
- 因有神的形象
創 9:6 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
- 生命的不可逆性
利 24:17 打死人的,必被治死;
- 耶穌基督死亡的意義
- 祂是神的形象本身
可 1:1 神的兒子,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。
- 祂是主動為罪人死
羅 5:7-8 為義人死,是少有的;為仁人死、或者有敢做的。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,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。